捷克政治制度

议会: 捷克国家最高立法机构。实行参众两院制。众议院有议员201名,任期4年。参议院有议员81名,任期6年。

政府:政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构,对众议院负责,众议院有权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。由总理、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,由总统任免。

宪法:1992年12月16日捷克民族议会通过第一部宪法。宪法确立捷克共和国是一个主权、统一、民主与法制的国家。宪法规定,立法权归议会,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。 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,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。政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构,众议院有权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。独立法院代表共和国执行司法权。共和国设宪法法院,维护法制。

司法:独立法院代表共和国执行司法权。共和国设宪法法院、最高法院和最高监察院,维护法制。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,法官任期10年,由总统任命,并经参议院同意。

政要:瓦茨拉夫•克劳斯(总统) 2003年就任,彼得•内恰斯(总理)2003年就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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